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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协议离婚?

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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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六种,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其他财产、子女问题达成合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也称之为两愿离婚,在法理上,将协议离婚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其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具体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适于采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在中国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

  (4)离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离婚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者债务承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

  (6)婚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不是真实的想法而是受胁迫的情形。

  很多离婚纠纷当事人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这个时候就需要用诉讼解决纠纷,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可以自己到法院办理,但是很多纠纷当事人因为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者对一些法律的理解空白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建议遇到这种问题直接咨询专业律师。电话:1396266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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