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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且以虚假姓名出具欠条的,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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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多人钱款,以虚构的姓名出具借条或欠条,且无还款能力,亦无还款行为,其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应构成诈骗罪,故对其主张民间借贷不予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侯X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QQ、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先后加7名中年女性为好友,之后冒充军人与该7名中年女性谈恋爱,期间虚构承揽工程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共骗取该7名妇女人民币6144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理由】
 
1、被告人共骗取7名妇女人民币6144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系民间借贷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多人钱款,以虚构的姓名出具借条或欠条,经查实无还款能力,亦无还款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对该意见不予认可。综合考虑被告人累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2018)鲁06刑终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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