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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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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星诉甘某龙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62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甘某星
被告(被上诉人):甘某龙、冯某、刘某云
【基本案情】
 
甘某星与甘某龙系兄妹关系,其共有兄妹五人。本案所诉房产原系 甘某龙与父亲甘殿臣、母亲史秀珍共有,房产证上登记有三人名字。其 父母分别于1992年、 1999年去世。 2006年12月18日,甘某龙持南阳市宛 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西拐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甘某龙的父母只有 子女一人,即本案被告甘某龙)将本案争议房产出售,房屋买卖协议上 记载:甘某龙将坐落在南阳市宛城区西拐街环城北关六组的一处房产出 售给乙方刘某云、冯某,双方协商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小写155000元)。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于当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公证处对房地产买卖协议办理了编号为(2006)南市证民字第  9293号的公证书。冯某当日向甘某龙支付了全部房款155000元,甘某龙 出具了收据,内容为: “今收到冯某壹人房钱壹拾伍万五千元整,特此 证明。收款人甘某龙。 ”甘某龙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冯某后在洛阳居住 至今。甘某星认为甘某龙瞒着四个妹妹将房子私下卖给冯某及刘某云二 人,而冯某与刘某云在明知甘某龙还有四个妹妹的情况下,仍然和甘某 龙达成购房协议,属恶意取得。甘某龙私自处理祖上所留房产,且一直 欺瞒其他继承人至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与冯某、刘某 云所签协议与法相悖,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甘某  星、冯某、刘某云于2006年12月1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涉及本案的 房产不予买卖。
【案件焦点】
1.无效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当事人”的范围如何确 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甘某龙与冯某、刘某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 示,双方已按协议付清房款、交付房屋,房屋售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  格,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且甘某龙在 出售房屋时称其父母的继承人仅有自己一人,针对这一说法,西拐街居委会还出具了证明,足以使买受人相信甘某龙属有权处分。因此对甘某 星请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
驳回甘某星的诉讼请求。
 
甘某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所有的买卖合 同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一种,该司法解 释同样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完全的处分权,但是其同买 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故甘某星以甘某龙无权处分共有 财产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不成立。
另外,甘某星上诉主张其并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属 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故该司法解释对 其主张合同无效不予适用,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将“当事人一方”具体限 定为合同文本上的当事人,且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重点在于不 能以无权处分为由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而无论是出卖人还是其他共 有人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其主张无效的理由均是相同的,故甘某星主张一审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并不成 立。本案中,甘某星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甘某星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城市拆迁脚步的加快,在买受人已 购买房屋多年之后,一旦房屋被确定为拆迁房,经常会有出卖人亲属或 房产原共有人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将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 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 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原告起诉往往依照该条法律规定,以“无权处分的买卖合 同效力待定,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表明其拒绝对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因 此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是社会经 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 杂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如果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增加交易 成本,阻碍经济发展,破坏交易秩序和合理信赖,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 意志的尊重,也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 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将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予以区分,负担行为即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 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负担行 为表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出卖他人 之物及共有物,效力未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 果,即无权处分行为,而非合同的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权有 无的影响,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的 无效原因。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且不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即为有  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中的“当事人”不应仅限于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应包含 原财产权利人、其他共有人,这样才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中,甘某龙与冯某、刘某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 的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买 卖合同应为有效。
编写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白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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