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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落实带薪休假的答复

时间: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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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6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26号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对休假主体、休假条件、休假天数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法定义务及违法的法律责任。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年来,我部积极指导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各地普遍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一些地方将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在国家出台的法规规章基础上,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增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连续多年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列入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检查内容,依法督促企业规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总的来看,近年来带薪年休假在企业、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已有改善。近三年我部开展的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单位)且具备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已经达到60%左右。

 

正如代表所言,部分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全国总工会第八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32.8%的职工既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得到补偿,6.4%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没有达到规定天数。其主要原因在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理念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共识;企业职工休假带来岗位人员空缺以及用工成本增加,影响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主动性;一些职工怕影响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职级晋升等不敢提、不愿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休息休假法律意识,推动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指导企业工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引导职工与企业就带薪年休假安排等事宜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三是做好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督促企业履行法定责任,对违反带薪年休假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反映。四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9月18日

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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